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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破蕃蓠谋新篇
民行民行,“有为”人民才能说你行。老河口市检察院民行科三位干警,面对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实际,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创新,一举扭转了民行检察监督乏力的现状,大大提高了民行检察监督实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公平正义、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2004年以来,该科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80件,其中立案审查34件,提请抗诉21件,建议提请抗诉5件,息诉49件,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5件,法院采纳建议并立案再审4件。所办理的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已审结24件,采纳24件,采纳率达100%。法院再审并审结抗诉案件21件,其中:改判17件;调解3件;因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终止审查1件,再审改判或调解结案率达到100%。以上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采纳率和法院再审改判、调解结案率同时达到100%,创造了该院民行抗诉案件采纳率和案件改判率两个历史 “新高”,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均位居襄樊市以及全省基层院的前列。同时,他们在实践中总结的“四个转变”的工作思路也受到省院、高检院的充分肯定。
思路一变天地宽
近年来,民行检察出现一个怪圈:抗诉案件数量上去了,但抗诉案件上级院采纳率、法院再审改判率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形成了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监督形式与监督实效两极分化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制约了民行检察业务的长足发展。究其原因,这里面有检法两家认识不统一、执法环境差等因素,也有民行检察抗诉条件把握过宽,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
面对现状,老河口市检察院党组要求民行干警更新思路,提出民行检察工作要“抓质量、重效果、抓基层、重创新”的新要求,确保民行监督真正取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效,真正使民行检察业务得到健康、稳定、长足的发展。他们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了民行检察调整工作目标,推行“四个转变”的工作新思路,即: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开辟案源由城区向乡镇基层法庭转变,由注重提抗向注重跟踪监督结果转变,由单纯的办理民事案件向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转变。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案源的不足是多年以来制约民行工作开展的“老大难”。“四个转变”的新思路,为解决面临的困境,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他们就往年民行受案区域分布特点进行了专题分析调研,发现由于基层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农村基层群众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基层法庭办案质量相对较低,民行抗诉成案率高。如果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法庭,在基层乡、镇、办事处加大宣传力度,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他们制定了一套周密、细致的以乡镇基层为重心的宣传活动方案,并积极、快速地推进落实。
让民行检察入户进村。 利用乡镇集市人流集中的有利时机,到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民行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现场受理民行申诉案件,提高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的认知度。两年来,他们举办宣传活动10余次,散发宣传资料万余份,接受咨询300余人次,现场受案10余件。
和乡镇司法所攀亲结友。 加大与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联系力度,将法律服务所代理民事申诉工作由城区向乡镇司法所延伸,解决农村民事案件申诉难的问题。去年,他们到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走访时,及时获取了付家学等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这一涉案十件的明显判决不公的集团诉讼案件线索。近两年来,该科60%以上的民行申诉案件线索是由这种渠道获取的。
义务宣传员为农民申诉助推。 聘请部分关心支持民行检察工作的干部群众或曾受到该院抗诉支持、有一定文化觉悟的民行案件当事人作为民事检察工作义务宣传员,拓宽宣传渠道,有效拓展农村案源。如老河口市第六届人大代表邢金国,因为其弟弟邢建国的案件通过民行抗诉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对民行工作非常支持,便主动充当起民行检察的义务宣传员,申诉人田根奎就是因为他的宣传来检察机关申诉的。
思路决定出路,办法战胜困难。由于他们一直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来抓,特别是加大了在农村基层的业务宣传力度,民行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不断扩大,民行申诉案件明显增多,民行检察工作由过去的 “无米下锅”到现在可以“看菜吃饭”,为多办民行抗诉案件提供了前提条件。在全市民行案源普遍滑坡的情况下,近两年该院受理民行案件数仍然保持稳中有升的良好势头。
抗诉案件质为天
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最终目的是纠正法院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社会正义。该院改变过去那种 “办理民行抗诉案件数量越多,工作业绩就越突出”的片面认识,果断决定将民行抗诉案件目标数量下调,而上调抗诉案件采纳率和法院再审改判率,要求上级院采纳率必须达到90%以上,法院再审改判或调解结案率必须达到80%以上,从而为落实和实现质量为本、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提供了机制上的保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他们从严格办案工作程序入手,以程序的规范来确保实体处理的公正,对所办案件严格把握好“三关”。
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 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案件审查终结汇报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的案件,则充分行使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决定是否抗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老河口市支公司借款纠纷申诉案,他们受案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法院认定李随军垫支1万元的两份主要证据,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且很有可能系伪证。当即决定对这二份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孟楼加工厂财务帐,发现孟楼保险办事处从未在该厂借款1万元,也没有李随军还款记载。该厂会计黄某也证实:李随军从该厂要过一份盖过厂公章的空白信纸,并证明信纸上内容系李随军个人所写,上面所证明的事实也不存在。其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系受李随军之托所写,不是事实。该案提请后,法院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李随军的诉讼请求。并对李随军、黄某、孟楼财政加工厂的伪造证据行为,进行了经济处罚。此案的成功办理,在全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收到了很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严把程序规范关。 首先,严格把握立案标准。传统办案思想多以鼓励多办案,以数量为主的角度出发,对立案的条件往往把握不够严格,人为降低立案标准,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影响了抗诉案件质量。实践中,他们改变这一片面认识,打破传统办案模式,甩掉办案数量的包袱,提高立案的标准和规格,把立案的关口提高到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的标准上来,进一步加大立案前审查工作力度,对申诉案件的实体判决、程序运用、证据认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基本达到抗诉条件的,方予立案。而对于模棱两可的,则在做好劝导工作的前提下暂不立案。立案标准的严格把握,使大量无理申诉和可抗可不抗的案件被“箩筛”下来,有效防止“大立大撤”,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提高了办案工作效率。其次,严格公开审查制度。在办理案件中,他们推行阳光作业,案件审理公开化。实践中他们认真抓了“三个公开”:一是案前实施“检务公开”。在每年组织的集中宣传活动中,把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工作程序等公布于众,以便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案中坚持过程公开。在案件决定立案时,及时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让当事人清楚案件办理的每一个过程,并做到与申诉人、被申诉人、原审主办法官“三见面”,既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又避免因暗箱操作给群众造成的疑虑,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三是案后做到结果公开。对于审查后做出的决定,做到向申诉人公开,特别是不予立案、终止审查的申诉案件,耐心说明其原由,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给当事人一个结果,还当事人一个明白。“三个公开”的推行,不但消除了案件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不必要的误解和隔阂,也使办案人员的能动性、责任心、紧迫感有了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这根弦绷得更紧。
严把案件讨论关。 提高办案质量,仅靠某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形成规范的质量体系,走“个人不足群体补”之路,才能把抗诉质量推向更高的层次。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逐渐形成了规范的论证体系。一是部门内部论证。他们坚持对每起案件的认定进行集体讨论,特别是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均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并列举依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对特别疑难和复杂的案件,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对意见一致的予以上报,意见不一、可抗可不抗的则一律不予提抗。二是审判监督部门论证。对每一起拟作抗诉处理的案件,在前期检察机关内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积极与法院审判监督部门进行研究讨论,认识一致的予以提抗,对属检法两家认识分岐、抗诉后改判可能性不大的则一律不予提抗,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环节的顺利改判做好前期铺垫工作。由于他们方法得当,措施得力,以多种有效途径来严把抗诉案件质量关,2004年以来该院的民行抗诉工作实现了“提抗一件,采纳一件,改判一件”的质量目标。
跟踪监督求实效
有冤得伸,有错得改,矛盾纠纷得到最终化解,才能获得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信任,才能使民行检察监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4年初,老河口市院党组将法院再审后改判或调解结案率必须达到80%作为考核民行业务的硬性指标,这在襄樊市基层院中尚属先例。在工作中,他们改变过去那种认为只要被市院采纳就万事大吉的老观念,对经由该院提请、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在案件经市院提出抗诉后,对每件案件做到及时跟踪监督。
与法院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加强联系沟通,是他们一以贯之的工作作风。就具体个案,积极与法院再审办案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力争从认识上达成一致,督促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确保案件改判。他们办理的付家群等十人的申诉案件,因该案涉及申诉人众多,社会影响大,因此他们一直紧盯办案的各个环节。在提请抗诉前期已与法院认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没有掉以轻心,案件一进入法院再审环节,就多次主动上门,积极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力争使认识达成高度一致。经过不懈努力,这十件案件终于全部改判。
在案件再审开庭后,认真细致地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工作,让其权衡利弊,必要的时候作出一定的让步,能调解的尽量达成调解意见,使案件能在法庭的调解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则是他们在实践中总结的另一有效方法。2003年,张腊姐购买了长宏公司一间半房屋,并交付了购房款,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但长宏公司的原职工李某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占用该房,在张多次要求后仍拒不腾房。张无奈提起诉讼,法院却以本案是单位内部因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张腊姐的起诉。民行科经审查认为,张腊姐并非长宏公司职工,其与李某之间的腾房纠纷应属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原裁定显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该案抗诉后,在再审过程中,办案人员冯丽华了解到李某现已下岗,且没有其它住房,腾房确有困难,便主动找到法院沟通联系,并积极做好张腊姐及长宏公司的说服工作。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腊姐自愿放弃对所争议房屋的购买,由李某购买讼争的房屋,长宏公司则退出张腊姐的购房款,并补偿张腊姐的相关损失。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满意,涉案单位满意,检、法两家也表示满意,一起因购房、腾房引起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多策并举思路广
再审建议弥补抗诉“死角”。 2005年以来,他们充分利用检察建议较之抗诉监督范围宽的特点,针对那些因种种因素无法启动抗诉程序的案件,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以弥补抗诉范围狭窄、监督领域存在“死角”的不足。高纪龙申诉案是一起典型的裁判不公案件,在2001年曾由该院提请抗诉,但法院再审后维持了原判,高纪龙又因故未能上诉,原判错误未得到应有的纠正。几年来,高纪龙到多个部门上访,并多次到老河口市院申诉。由于抗诉程序依法不能再次启动,他们遂以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经多次联系沟通,与法院认识终于达成一致,老河口市法院日前已提请襄樊中院对该案立案再审。而对另外几起当事人对法院调解不服和超过了两年的申请再审时限、但又确实存在错误的申诉案件,他们都巧妙运用检察建议方式,促使法院立案再审。所发的5份再审建议,法院已立案再审3件,提请上级法院再审1件。
和解息诉维护社会稳定。 民行申诉案件抗诉请求得到支持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需要民行部门地做好息诉和和解工作,这里面的工作量是巨大的,而且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细心。在办案工作中,他们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正确以及认识上有分歧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耐心解释,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于社会影响大、申诉人态度激烈的案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化解工作。当事人在申诉中,有和解可能的,要尽可能促成和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7月,他们就成功和解了王国清申诉案。被申诉人张居虎系包工头王国清雇请的民工,在施工中,张居虎酒后不慎被砸伤腿骨,包工头即申诉人王国清先后为其垫付了医疗费7407.50元。后张居虎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国清赔偿其各项费用合计4万余元。法院判决雇主王国清赔偿张居虎各项费用7693.05元的70%,即5385.14元。王国清认为原判决未将其前期为张居虎垫付的医疗费7407.50元计入赔偿总额,致使该笔费用全部由其承担,判决有误,遂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民行部门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未将王国清前期垫付的医疗费7407.50元纳入赔偿总额,致使该费用全部由王国清承担,判决确有错误。但办案干警没有简单地将案件一抗了之,而是综合分析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即被申诉人张居虎已因工残疾,劳动能力受限,家中生活贫困,属典型的弱势群体,提请抗诉后的社会效果不好。加之张居虎多次流露出和解的意向,希望办案人员能做通申诉人的工作。经过干警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王国清终于同意和解,并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王国清在原判决判令赔偿额的基础上少支付张居虎1500元,王国清从检察机关撤回申诉。至此,一起民事纠纷在较短的时间内终于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面对已经成为过去的成绩,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展望充满希望的2006年,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全体干警信心百倍,他们将以崭新的面貌、昂扬的斗志,开创我院民行检察工作新的灿烂与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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